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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正式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大会根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出改动:(一)删除第四十三条。(改动前原第四十三条全文:开设养老院,理应合乎下述标准:(一)有自身的名字、居所和规章;(二)有与服务项目內容和经营规模相一致的资产;(三)有合乎有关资质标准的管理者、技术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四)有基础的日常生活用地、设施和活动场所;(五)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的别的标准。)(二)将第四十四条改成第四十三条,改动为:“开设服务性养老院,理应依法处理相对的备案。“开设营业性养老院,理应在销售市场监管单位申请办理备案。“养老院备案后就可以进行服务项目主题活动,并向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办理备案。”(改动前原第四十四条全文:开设服务性养老院理应向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经批准的,依法处理相对的备案。开设营业性养老院理应在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申请办理备案后,向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承担养老院的具体指导、监管和管理方法,别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养老院执行监管。)(三)提升一条,做为第四十四条:“地区各个市人民政府提升对主管机关养老院管理方面的领导干部,创建养老院综合性管控规章制度。“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承担养老院的具体指导、监管和管理方法,别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养老院执行监管。”(四)提升一条,做为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依规执行监督管理岗位职责,能够采用下述对策:“(一)向养老院和本人掌握状况;“(二)进到因涉嫌违反规定的养老院开展当场查验;“(三)查看或是拷贝相关合同书、单据、帐本以及他相关材料;“(四)发觉养老院存有很有可能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安全隐患的,勒令时限纠正,贷款逾期不纠正的,勒令停产整顿。“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调研养老院因涉嫌违反规定的个人行为,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别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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