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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院自缢身亡的一个判例

李历由于工作繁忙,无法照顾年迈的父亲李兴茗,遂将父亲送到石河子市某养老院。原本想让父亲在养老院快乐生活,不想父亲却在养老院自缢身亡。

李历因为工作中忙碌,没法照料年老的爸爸李兴茗,遂将爸爸送至石河子市某养老院。本来想让爸爸在养老院幸福生活,不愿爸爸却在养老院自杀身亡。

二零零九年11月30日,李历将爸爸李兴茗送至养老院。彼此签署了养老公寓搬入合同书,承诺依照李兴茗彻底能自立扣除花费,养老院将出示有偿服务的保健医疗、医护、日常生活照顾、饮食搭配、供暖环境卫生等新项目的服务项目,合同期限为二零零九年11月30日至二零一零年11月29日,如合同到期后李兴茗再次定居,养老院未提出质疑,即视作合同期限全自动增加。

17年1月27日(农历除夕),李历将爸爸接回家了吃过团圆饭后,将爸爸送到养老院。17年1月28日(农历春节初二)17时上下,又将爸爸引至家里,中午送到。

17年1月18日9时上下,在养老院定居的别的老年人发觉李兴茗自缢在养老院院子健身器械上。

养老院工作员马上向公安部门警报,并电话通知李历。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李兴茗不清除缢死的很有可能,死亡时间为7时21分。

李历对爸爸系自缢身亡情况属实。他觉得当日护理部主任擅自离岗,未及时处理爸爸李兴茗个人行为出现异常,未立即劝阻其个人行为,案发后两小时才发觉李兴茗不幸身亡,养老院需负责任。

李历一纸起诉状将养老院告到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规定养老院付款伤残赔偿金170445元、骨灰存放架行业28172.50元、误工6946.65元。

贵院于17年11月27日公布开庭审判本案。觉得李兴茗精神实质一切正常,具备自控能力,归属于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人,养老院对其无监测责任。其摆脱养老院后门口并无异常,养老院无法发觉其存有自虐倾向。发觉李兴茗身亡时,间距其自尽已以往近两个小时,采用紧急措施已无很有可能,养老院在警报后马上通告了李历,执行了相对的责任。但自李兴茗手执绳子下楼梯至从伸缩凳子落下来的自尽全过程有四分钟上下,养老院在案发地设定有监管,并配置有工作人员,但无法发觉李兴茗的轻生行为并采取有效的劝阻对策,存有毁约之处。

另查清,当天护理部主任休假擅自离岗与此案不相干,案发时每日都是有带班领导及工作人员,且每日必须汇报,案发后立即通告了其家属。

最后,人民法院评定,李兴茗做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亡是其本身主观性追求完美的結果,是有意个人行为,加上案发时为零晨7时,光源较弱,养老院可以发觉和劝阻的水平是比较有限的,故人民法院酌定养老院担负10%的承担责任。

前不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章,裁定该养老院赔付李历伤残赔偿金、骨灰存放架行业、误工20556.42元;驳回申诉别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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